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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1日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723


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和《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1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细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组织其设立的自然资源交易机构或委托属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的机构(以下统称为交易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工作

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应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为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公开出让。

(五)交易机构按照出让人要求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在产权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出让须知、成交结果公示;上传矿业权出让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

2.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对线下开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协助出让人确定中标人,组织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等;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确认竞买人交易资格,确认竞得人,组织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等。

3.按规定办理或协助出让人办理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退还或电子保函撤销手续。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助交易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招标包括出让公告发布、投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程序。

拍卖包括出让公告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程序。

挂牌包括出让公告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程序。

二、出让公告发布

(八)出让公告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九)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交易机构,交易平台的名称、地址

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等要求。出让人可对资金实力进行论证,也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为具备资金能力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或基建期所需资金;

2)按矿业权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出让时应提交其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净资产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

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交纳交易保证金、出具银行保函具体方式;

9.风险提示;

10.对交易矿业权出现异议的处理方式;

11.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2.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十一)出让人可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

设有标底、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标底底价在公布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招标出让矿业权设有标底、底价的,在开标时公布。网上挂牌出让矿业权设有底价的,在网上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平台输入矿业权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底价在竞买人的最高价确认后公布。

三、投标、竞买申请

(十二)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投标、竞买资格文件,并按矿业权出让招标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后方可参加投标或竞买。

(十三)投标、竞买资格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系统截图: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

6.保证金交纳凭证或银行保函凭证;

7.投标或竞买承诺书;

8.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承诺书;

9.出让公告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提交的如上文件应为彩色,且加盖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公章。

(十四)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同时投标、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四、开标、评标、定标

(十五)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投标文件,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十六)每宗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交易机构应当报出让人,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十七)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线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在线上参加开标;线下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指定的开标地点现场参加开标。

(十八)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十九)交易机构协助出让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关地质、采矿、生态修复和地矿经济等方面的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让探矿权的,地质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两人;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出让人交易机构根据拟招标的矿业权确定。

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由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在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成员。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二十)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室进行评标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二十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提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设有底价的,投标人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家,并标明排序。

出让人或交易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产权交易平台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五、拍卖竞价

(二十四)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

(二十五)拍卖竞价结束,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六、挂牌报价、竞价

(二十六)矿业权挂牌以网上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出让公告规定的增价幅度或其整数倍,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矿业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十七)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二十八)网上挂牌截止时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网上挂牌活动。

(二十九)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交易系统自动提示并开始5分钟倒计时周期;

2.倒计时周期内的任一时间点有新报价的,交易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再顺延一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3.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束。

(三十)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无人报价但之前有人报价的,交易系统不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三十一)第二十九条所述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和第三十条所述网上挂牌截止,交易系统均按以下规则确定是否成交:

1.有底价挂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2.无底价挂牌的,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七、中标、成交确认及中止、终止交易

(三十二)招标成交的,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十三)签订成交确认书时,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持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文件,到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复核。

(三十四)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2.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3.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4.出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5.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6.交易保证金/银行保函处置方式;

7.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1.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2.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3.产权交易平台软件、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等经处置后,仍无法进行交易;

4.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3项情形的,由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按照网上交易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七)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办理退还手续,提供的电子保函由交易机构办理撤销。

交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三十八)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

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八、成交结果公示

(三十九)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机构和出让人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2.成交时间、地点;

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4.矿业权成交价格;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十)依法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受让人名称、地址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4.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5.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四十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四十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十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3.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4.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6.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7.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

(四十)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交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九、交易保证金或保函

(四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按如下方式确定:出让矿业权主矿种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金额不低于起始价,且不低于50万元;出让矿业权主矿种为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的,金额按照不低于拟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20%确定,若金额低于500万元按500万元确定,若金额高于5亿元按5亿元确定。

出让人可根据矿业权具体情况或竞争情况,实行分段设置保证金、熔断报价增加保证金等机制,其中出让矿业权主矿种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段设置保证金可按如下方式确定:出让面积不超过15平方公里(含)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大于15平方公里不超过30平方公里(含)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出让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

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收取方式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四十)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须按出让公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每笔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只对应一宗矿业权,同时投标或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

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未按要求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的,以及在出让公告要求的交纳时间截止之前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未到账或电子保函未生效的,不具有投标或竞买资格。

(四十)交易机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或电子保函撤销手续。

矿业权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拍卖、挂牌成交时转为履约定金。矿业权中标人、竞得人按《矿业权出让合同》要求一次性交纳或分期交纳首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到交易机构申请履约定金退还。

(四十)因中标人或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成交确认书》未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未签订、首次矿业权出让收益未交纳等违约情况发生的,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履约定金超过成交价格20%金额的部分由交易机构退还中标人或竞得人,剩余部分由交易机构按出让人要求办理;办理的电子保函按保函约定执行。

十、交易监管

四十九)交易机构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出让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交易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登记造册。

(五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五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交易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

十一、其他要求

(五十)矿业权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

(五十)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五十四)自然资源部在湖北省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执行。

(五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48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参考模板)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考模板)

3. 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

4. 竞买承诺书(参考模板)

5. 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参考模板)

6. 矿业权出让成交结果公示(参考模板)


附件1

 

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参考模板)

鄂矿网挂〔202***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填写出让人)组织(或委托)          (填写交易机构名称)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填写矿业权名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采矿权)名称:

(二)出让编号:鄂矿网挂〔202*〕*号

(三)地理位置:

(四)勘查(开采)矿种:

(五)出让年限:*年(自取得探矿权/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六)勘查(开采)范围:矿区面积***平方公里,拐点坐标如下,开采深度:*。

1 ** **

2 ** **

3 ** **

* ** **

(七)资源储量:***。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一)出让人:                        

(二)交易机构:                       

 址:     

(三)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址:      

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hbggzypm.cn/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

(四)……

四、挂牌起始价和增价幅度

(一)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为无(有)底价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元(小写:**)。

(二)报价及限时竞价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万元或*万元的整数倍。

五、竞买保证金

(一)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须交纳竞买保证金,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元)。

(二)保证金应在提交资质材料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凭证同资格审查资料一同提交)。

六、挂牌出让文件获取

本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意向竞买人可登录该系统浏览、下载挂牌出让相关文件。

七、竞买申请

(一)意向竞买人在网上参加竞买活动前,须办理CA数字证书,凭CA数字证书登录产权交易平台提交报名申请、上传竞买资质审查材料和参加竞买。

(二)CA数字证书办理及相关驱动的下载、操作使用说明、报价规则请参阅交易系统的“交易指南”及“政策法规”中《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

(三)资质审查材料的递交上传请参阅竞买须知。

八、相关时间规定

(一)公告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二)提交资质材料截止时间:**年**月**日**时;

(三)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分。

(四)如该探矿权(采矿权)在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人报价的,系统将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限时竞价不受挂牌截止时间限制。

九、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对于探矿权,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买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对于采矿权,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竞买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三)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需认真考察与实地踏勘,详细了解出让区块已有地质资料及周边已设矿业权情况,对出让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铁路、水体、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利设施、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申请参加挂牌出让,即视为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对拟出让区块现状已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水库、河道、通讯光缆、电力设施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使用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基本草原的,将来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必须符合基本草原的管控要求才能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探/采矿方法的限制。若拟采取坑探方式进行勘查的,应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规定,坑探工程应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对于周边有生产建设矿山的,坑探工程巷道应确保不在周边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内。

(六)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八)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出让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部分重叠,竞得人需遵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规定。(此条按照实际情况加入基本农田、文物、光缆等要求)

(十)……

十、相关事宜

(一)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期限为**年,到期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延续。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综合勘查有关规定,且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二)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的规定,本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出让收益。即: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的出让收益率为 **。具体征收金额和方式请参阅《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及相关法规和后期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了解项目前期工作等情况,了解后期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林地占用或征用、青苗补偿、搬迁补偿等事宜。

(四)竞买时须承诺:若竞得该探矿权(采矿权),在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之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按照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开发。

(五)其他有关事宜详见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内容变更说明。

(六)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提出。意向竞买人提交资质审查材料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出让文件,资质审查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无异议。

(七)本次矿业权出让有关交易过程事宜请咨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交易平台名称),涉及矿业权本身有关事宜请咨询                (填写出让人)。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示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同时发布。

咨询电话:*****(****单位)

 

交易机构

**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考模板)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邮编:          

   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竞买申请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粘贴处(正反面)

 

单位全称(单位公章):                     (盖章)

 期:                 


附件3

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

 

本授权书声明:               (单位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招标编号为“鄂矿网挂〔202*〕**号”的网上挂牌竞买活动。该代理人在竞买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手机:         

 

受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粘贴处(正反面)

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粘贴处(正反面)


附件4

竞买承诺书(参考模板)

 

我单位拟参加  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挂牌编号为鄂矿网挂〔202*〕** 号)网上挂牌出让竞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愿申请

我单位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项目《出让公告》,对出让公告内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约束,对出让范围无异议,自愿接受相关约定。

二、交易风险认知

(一)作为竞买申请人,已充分了解该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矿区基本地质情况,矿区征地拆迁、林地补偿、青苗补偿、迁坟、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要求,绿色勘查标准(绿色矿山标准)等;已充分了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有较大投资风险性。经慎重决策,决定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二)作为竞买申请人知晓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为我单位操作或授权操作。

(三)知晓因参加竞买使用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 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并愿意自行承担。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将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作为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因不符合上述条件造成的后果,愿意自行承担损失和违约责任。

三、勘查开采承诺

若竞得该矿业权,将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按照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勘查(开采)。

我单位具备资金能力不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或基建期所需资金。

 

 

单位全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5

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参考模板)

 

出让人:       

地  址:      

交易机构:  

地  址:      

竞得人:  

地  址:   

矿业权名称:

确认事项:          (填写出让人)组织(或委托)          (填写交易机构名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成交地点)对  探矿权(采矿权)名称 (挂牌编号为鄂矿网挂〔202*    号)进行网上公开挂牌出让,          (填写竞得人)于           日(填写成交时间)以有效报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竞得该矿业权,出让人、交易机构、竞得人对挂牌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现予以确认。

约定事项:

一、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将按有关规定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出让人、交易机构、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竞得人于公示期满后6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视为自愿放弃竞得探矿权(采矿权),即为违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其他相关事宜,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另行约定。

三、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小写:¥***元)转为履约定金。

四、竞得人未履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和本确认书约定义务的,即为违约,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竞得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成交确认书一式陆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出让人、交易机构和竞得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交易机构:(盖章)               竞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附件6

矿业权出让成交结果公示(参考模板)

鄂矿网挂示字〔20***

 

          (填写出让人)组织(或委托)          (填写交易机构名称)于           日至           日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探矿权(采矿权)名称 。现将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成交情况

(一)竞得人名称:

(二)竞得人地址:

(三)成交时间:

(四)成交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成交价:***(小写:¥***元)

二、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采矿权)名称:

(二)出让编号:鄂矿网挂〔20**〕*号

(三)勘查(开采)矿种:

(四)出让年限:*年(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五)矿区范围:矿区面积**平方公里,拐点坐标如下:

1

**

**

2

**

**

3

**

**

*

**

**

三、相关手续办理

(一)如公示无异议,竞得人于公示期满后60个工作日内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交纳、办理采矿权登记的时限等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公示期

公示期:                      。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异议人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          (填写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提出。

联系电话:

 

本公示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同时发布。

 

交易机构

      

 

 

 

 

 

 

 

 

 

 

 

 

 

 

 

 

 

 

 

 

 

 

 

 

 

 

 

 

公开形式:主动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7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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